外食腹泻餐厅不认账?这起食品安全纠纷判了!十倍赔偿你知道吗?

消费者在用餐后遭遇腹泻,餐厅对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消费者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近期,丰台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争议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纠纷缘起

小李在餐厅就餐后感到身体不适,他怀疑这种不适可能是由他吃下的生蚝引起的。他试图与餐厅协商赔偿事宜,然而餐厅只能提供三个月前的生蚝检测报告。这份报告并未按照我国关于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国家标准进行,而且未能保留小李当天所食用生蚝的样本。基于此,小李决定将餐厅告上法庭,寻求十倍于餐费的赔偿。

餐厅抗辩

商家坚持主张,小李并未提供确凿证据来证实腹泻症状是由其餐厅提供的食物所引发,并且他们还指出,在同一次用餐的顾客群体中,包括其他在同一天用餐的顾客,并未出现类似的不适症状。商家进一步提出,不能仅凭小李个人的病情来推断餐厅的食物存在问题,并希望以此为由避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丰台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责任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然而,餐厅未能保存涉案生蚝的样本,提交的检测报告时间早于小李用餐时间,且该报告未能全面展示用餐时的食材状况,因此无法充分证实其供应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李所提供的资料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序列,这些资料明确指出,该餐饮场所的食品服务环节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疑虑。

维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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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在食品安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消费者在捍卫个人权益时常常面临难以证明的困境。就餐后身体的不适感可能不会立即表现出来,即使损害已经发生,消费者要证明自身的伤害与商家的服务有直接关联也极其困难。这种状况使得许多消费者在面临类似问题时,由于难以提供证据,往往选择放弃追究自己的权利。

举证责任

餐厅作为经营主体,基于其职责,对食品的特性、品质、销售数据及采购渠道等关键信息拥有更高效的掌控能力。与消费者相比,餐厅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管控和潜在问题的处理上承担着更重的责任和更强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消费者在提供证据方面的负担作出了适度减轻。消费者通常需先证实食品食用与损害之间的关联,随后,食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需承担起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

法律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若供应的食品不符合标准,或者明知食品不合格却依然销售,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失赔偿,并且可以向涉事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追讨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补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餐厅未能出示足够证据来证实其供应的食物达到了安全标准,据此,法院作出裁决,责令餐厅向消费者小李赔偿餐费十倍金额。

在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争议中,广大民众普遍关注消费者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我们真诚地邀请您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并期待您对文章的点赞以及将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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